財政司副司長黃偉綸表示,若宏志閣業主在6月30日或之前,有75%簽署接受政府收購建議,當局將正式向該座業主開放長遠居住方案。他承認75%門檻並非由「很科學化的方程式」計算得出,但認為若四户中有三户願意接受收購,已顯示相當高度的共識。政府參考了房屋局早前接觸大部分宏志閣業主的結果,當時有77%人初步願意出售業權,因此認為設定75%門檻有一定合理性。
政府新聞網視頻截圖
對於若有宏志閣或其他七座宏福苑的業主堅持不接受收購,當局會否引用《收回土地條例》收回業權,黃偉綸回應指,政府審視過現行相關法例後認為並不適用。他表明,不排除在稍後階段需要透過立法方式,即特別訂立一條法例來收回餘下的業權。他強調,任何立法工作都必須符合《基本法》第6條和第105條,大原則是必須保障私有產權,並在收回財產時提供賠償。
宏志閣在大火中影響較輕微。巴士的報資料圖片
黃偉綸指出,立法屬下一階段的事,現階段政府將專注於推進「你情我願」的收購建議。他重申,政府提出的收購價遠高於宏福苑在火災發生前的市場估價。
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今年4月底收到業主聯署要求,舉辦1個可容納不少於1,000人、為期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。合安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和舉行會議的法定期限,法官林展程星期二(6月2日)頒下判詞,裁定土地審裁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,駁回合安申請,但不作訟費命令。
法官林展程星期二(6月2日)頒下判詞,裁定土地審裁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,駁回合安申請,但不作訟費命令。
申請人為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,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;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;由法官林展程審理。
247 名宏福苑業主在 4 月 29 日聯署召開業主大會,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,合安須於收到要求書後 14 天內、即 5 月 13 日前發出開會通知書,並於45天內、即最遲6月13日舉行業主大會。
合安其後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召開、舉行會議期限,以及就向業主送達通知的替代方式給予指示。
法官在判詞中指,業主要求召開大會的權利屬法定實質權利,立法機關已決定合理時間為14天內召開會議及45天內舉行會議,是這項要求召開會議的基本實質權利的實質内容的一部分。
宏福苑。巴士的報記者攝
法官認爲,變更該時限即等同於變更法例所創設的實質權利,審裁處根本無從改變這項實質權利;而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及《土地審裁處條例》均無任何條文賦予土地審裁處延展該等時限的司法管轄權。
判詞續指,合安應盡快按照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法定要求召開及舉行業主大會,避免違反法定責任。但法官認同,火災後業主及管理人面對的實際困難,但指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解決,審裁處必須受法律約束。
案件編號:LDBM74/2026